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冷新宇
(文章原载于《国际法学刊》年第1期)
摘要
未完成犯罪来自普通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但在国际刑法的实践中存在广泛的运用。二战后审判、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是其发展的三个阶段。共谋、犯罪未遂、直接且公然煽动等形式分别在各阶段得到讨论,主要涉及国际刑法上的侵略罪(反和平罪)和种族灭绝罪。未完成犯罪的定位问题即其法律属性定位为独立的犯罪还是附属于侵略罪(反和平罪)、种族灭绝罪的责任模式,始终是该理论发展过程中的中枢性问题。定位问题会进一步影响到未完成犯罪能否与其指向的实体犯罪并立,以及如何量刑。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及实践以大陆法系刑法原理为基本方法,因此未完成犯罪理论的适用被大幅压缩了空间;尽管如此,在种族灭绝罪和侵略罪的适用中,仍有亟待讨论的空间。
关键词
未完成犯罪共犯犯罪未遂共谋
目次
一、二战后国际刑事审判
二、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
三、国际刑事法院
四、结语
未完成犯罪的概念来自于普通法系的传统,国际刑法发展中直接引入了这一概念,在法律适用上造成了很多具有理论探讨价值的问题。从时间脉络上看,大致经历了二战后审判,以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下采用英文简称“ICTY”)、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下采用英文简称“ICTR”)为代表的联合国特设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三个阶段。未完成犯罪理论运用涉及的罪名包括侵略罪(《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称“反和平罪”,本文中反和平罪与侵略罪同义)和种族灭绝罪,具体而言包括侵略罪共谋、侵略罪策划、侵略罪预备、种族灭绝共谋、直接且公然煽动种族灭绝;除此之外,对所有国际刑法上罪名具有一般性意义的讨论还涉及犯罪未遂。尽管国际刑事司法接纳未完成犯罪的理论,但在国际法院运作之前未对未完成犯罪给出系统性论述。卡堂加案(Prosecutorv.KatangaandChui)中,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在论及犯罪未遂时,对“未完成性”的解释是,犯罪主观要件得以确认而犯罪客观要件没有得到完全满足的状态。这一论断的方法论意义是,国际刑法的主流实践按照客观要件的完整性来评价犯罪的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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