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余天的辩论,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于今日正式通过修正案(坎帕拉修正案),将侵略罪写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自纽伦堡与东京审判过去七十年后,人类再次在国际正义上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将侵略行为正式定为国际罪行。
前情提要
成立于年的国际刑事法院此前仅对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三项犯罪具有管辖权。而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拟定之初就在考虑是否列入规约的侵略罪则由于各国意见分歧较大,一直未能正式写入《规约》。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也一直都在:
年7月17日通过的《罗马规约》将侵略罪与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共同列为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种最严重犯罪。
年6月,历经10多年磋商,在乌干达坎帕拉举行的《罗马规约》审查大会通过了侵略罪修正案。(两个条件:一是法院仅可对30个缔约国批准或接受侵略罪修正案一年之后的侵略罪行实施管辖,二是需由缔约国在年1月1日之后作出一项启动侵略罪管辖权的决定。)
年6月,批准侵略罪修正案的国家达到30个,启动侵略罪管辖权的第一个条件得到满足。众多缔约国希望本届缔约国大会作为年1月1日后的首次缔约国大会,能作出第二个条件所要求的决定,最终启动侵略罪管辖权。上述关于侵略罪管辖权范围问题是相关磋商中的核心争议。自年3月开始,缔约国就此展开多轮激烈磋商,直至缔约国大会最后一天12月14日午夜,仍未能达成一致,几欲付诸投票。
会议简介
时间:年12月4日至14日
地点:纽约联合国总部
会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第十六届会议
与会人:缔约国,观察员国家,邀请国家,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代表
会议内容
01
选举新主席
卡巴(塞内加尔)→O-GonKwon(韩国)(-)
大会还选举莫马尔·迪奥普大使(塞内加尔)和米哈·姆林纳尔大使(斯洛伐克)分别担任海牙和纽约同期的副主席。
选举新法官
02
大会选出六名新任法官,任期九年。
大会还选举了预算和财务委员会六名成员,任期三年。
03
一般性辩论
大会主要讨论了年10月20日巴黎会议讨论的财务调查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主要挑战和机遇的问题有效的合作
纪念
04
纪念“罗马规约”二十周年,其重点是罗马规约制度的成就
大会决议
关于激活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
对“罗马规约”第8条的修正;
关于“罗马规约”第八条修正案的决议增加了三项针对法院管辖权的战争罪行:使用微生物,生物或毒素武器;使用由X射线检测不到的碎片伤害的武器;激光武器。
根据“罗马规约”第九十七条(丙)款进行磋商;
合作;
大会通过了法院年方案预算,拨款总额为,,欧元,人员编制为;
大会决定第十七届会议将于年12月5日至12日在海牙举行。
侵略罪
会议主席在15日凌晨0点后“停表”(国际会议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做法,以示仍在谈判最后截止时间内磋商),推动继续紧急磋商寻求共识,各方最终艰难达成妥协,即:在决定启动侵略罪管辖权的同时,明确规定对于国家自愿提交或检察官主动调查的案件,法院不得对未接受或批准修正案的缔约国国民实施的或在其领土上实施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同时强调根据《罗马规约》,法院法官应独立履行职责,且关于法院司法职能的任何争端,由法院的决定解决。
除此之外,缔约国大会还协商一致通过决议,决定“自年7月17日起,启动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这意味着,在年《罗马规约》规定了侵略罪的20年之后,国际刑事法院将终于真正取得对侵略罪的管辖权,从而获得《罗马规约》规定的所有罪行的管辖权。
中国态度
中国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但作为观察员国积极参与了坎帕拉审查会议及其他关于侵略罪修正案的磋商。对于侵略罪修正案,中国一直主张,相关案文应确保国际刑事法院充分尊重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拥有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职责,避免干扰安理会在认定侵略行为方面的重要职权。
中国还在缔约国大会等场合,就侵略罪管辖范围提出了自己的立场。中国主张:根据侵略罪修正案的规定,法院不得管辖非缔约国国民实施的或在其领土上实施的侵略罪;同时,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条约解释规则解释和适用《罗马规约》有关条款和侵略罪修正案,法院也不得管辖未接受或未批准修正案的缔约国国民实施的或在其领土上实施的侵略罪。中国的主张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强化了正确解释侵略罪管辖范围的声音,为澄清侵略罪管辖范围和条件作出了应有贡献。
至此,关于国际刑事法院侵略罪管辖权延宕近二十年的争论暂告一段落。但侵略罪有关问题还远未划上句号。
一方面,截至目前只有35个国家接受或批准了侵略罪修正案。
另一方面,侵略罪的启动给法院带来的考验也是巨大的,很多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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