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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报道韩国海外领养65周年驱逐领

来源:坎帕拉 时间:2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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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领养者

前情提要

(一)驱逐领养者

01

韩国政府,甚至连驱逐遣返回国的领养者数据都没有

02

外交部的谎言,美“部分韩国领养者无法获得自动市民权”

03

韩国抛弃了1万名美国领养人的“自动市民权”

《pressian》“韩国海外领养65周年”的三名共同企划者(李京恩,追求真相与和解-海外领养团体代表简·郑·特伦卡,记者全洪琪惠),围绕韩国出身领养儿童为何在取得美国市民权上身处最劣势进行探讨

迄今为止,韩国国内媒体将被美国领养的人市民权取得问题报道为,只适用于美国年《儿童公民权法》(ChildCitizenshipAct,CCA)制定的,年以后出生的成年领养人。这都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外交部和保健福祉部做出过与上面相同的解释。但这并非事实。根据CCA,韩国出身领养儿童要到年以后,才能自动获得市民权。其原因正是韩国松散的领养制度与相关法律体系。即便是韩国政府从年-年向美国送养了1.5万名儿童,也未能解决这个问题。《pressian》企划报道首次指出这一事实,本文中我们想要第一次对签证类型与市民权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国际标准的“领养”法律程序…

韩国年之前没有的司法程序

作为国际标准来看,“领养”是构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严肃法律程序。但在韩国,年之前领养都只是民间领养机构所提供的儿童福利服务之一

跨越国境完成的儿童领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都还是非常生疏和稀少现象。因此,当时各国的家庭法律的领养制度在效力,条件,以及手续等都存在不同差距

第二次世界大战将欧洲大陆变成主战场。战争结束成为废墟的土地上,作为联合军进场的美军在当地收养战争孤儿,并将其带回美国。当时美军收养欧洲战争孤儿的限制非常多。孩子必须是父母双亡的名副其实孤儿,出生国也仅限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战争受害严重的国家。养父母需要主动在当局国家法院办理领养手续,之后到美国完成入境程序

为了能让这些孩子进入美国,美国难民法对“孤儿”进行了重新定义。为了美国市民领养,增添了可以使其进入美国的移民签证资格。韩国战争后,定义“孤儿”的范围被大幅扩宽。美国移民法也在年进行修订,使得允许获得一方父母同意的儿童和弃儿等都可以领养。这是由于,美国家庭的儿童领养需求持续增加,但美国国内寻找符合养父母喜好的领养儿童却愈发困难。允许以领养目的的“孤儿”身份入境签证为IR-3和IR-4签证。如上所述,有在出生国经过最基本的领养法律程序进入美国的可以获得IR-3签证。这类签证代表,儿童和养父母通过虽然不是美国的,孩子出生国法院完成领养程序。因此根据各州法院的判断,可以省略掉美国的再领养程序,只需简单确认就可以在孩子未来生活的国家,确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为了改善领养者国籍取得问题,根据年美国联邦法修订的儿童市民权法(CCA),该法生效的年3月,届时未满18周岁的国际领养者自动获得市民权。但由于美国联邦和各州管辖的分离,所以儿童的“领养裁定”与“市民权申请”需要另行办理。这是一项为解决无法获得美国国籍市民权问题提出的法案。问题在于,通过CCA自动获得市民权的儿童,同样适用于凭借IR-3签证入境情况

这意味着,外国所谓为领养“孤儿”的国际领养,却是以IR-3签证程序作为标准。如此,输送国为获得IR-3签证而制定的法律程序,实际上成为保护送养儿童最起码安全和权利的基础装置

韩国儿童获得IR-4签证…

“连标准法律程序都无法提供的脆弱国家”

然而,大多数韩国出身的领养人获得的是IR-4签证。此类签证意味着,如果儿童的出生国无法提供例外的标准法律领养程序,领养手续将到美国境内进行。想要领养的父母可以在完全没有见过孩子的状况下,进行这一流程。因此,可以凭借IR-4签证成功领养孩子的国家,是连提供标准法律程序的能力都没有的脆弱国家。年《入養特例法》修订之前,韩国也是这样的国家

韩国允许IR-4签证适用于国际领养的事实,意味着韩国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容易实现领养的国家。即在年《入養特例法》修订,法院程序被引入到儿童领养之前。韩国在没有任何被名为“领养”的手续,完全可以被允许出国。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养育完全取决于养父母的意志

美国也如此,国际领养并不被纳入官方福利体系之中。养父母自掏腰包,委托中介寻找领养儿童。通过各自法院程序完成。因此,孩子在到达美国后,因为养父母纯粹改变心意而放弃领养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不告知韩国和美国的公共机关,被领养中介知道后再联系其他家庭。这可以称之为“rehome”(这里无法定义‘罢养’,是因为并没有发生‘领养’。最重要的是美国的领养制度中也不存在‘罢养’。倘若出现虐待儿童现象,只会对父母进行处罚并剥夺其亲权。但法律上不会出现解除领养关系的‘罢养’。笔者注)菲利普,亚当等被等通过韩国媒体报道的大多数被驱逐的领养者,都是由于第一对养父母没有完成领养,而“回巢”到其他家庭。像来自韩国,拿着IR-4签证坐飞机的领养儿童,他们的生命,安全,发展,可以说完全要听天由命

IR-3和IR-4签证的差异并不仅在签证类型。儿童会得到怎样的对待,他们会被如何送出出生国等都有根本差异。其结果便是,得到IR-4签证入境美国的孩子,甚至无法适用CCA自动获得美国市民权,这样的最低安全屏障。原因便是他们未在出生国完成领养手续,便被送走。美国国务院的书面答复是“IR-4签证是无法自动获得美国市民权。获得IR-4签证的孩子,会在美国法院接受领养时得到市民权”

海外领养在韩国进行超过60年的年,持IR-3签证的国际领养孩子才体现在护照上。这也是从《入养特例法》将领养许可引入到家庭法院后才开始。美国的养父母前往韩国,在韩国法院完成儿童领养后,才能将孩子带回美国完结手续。驻韩美国大使馆也可以向韩国受养儿童发放IR-3签证

韩国,并未加入海牙国际儿童公约

为保障儿童的国际领养,国际标准已经从年开始做大幅修订。海牙过儿童领养公约于年成立。目前大多数送养或收养国家都加入了该公约。这份公约旨在防止因国际领养所发生的儿童交易与走私(trafficking),以及限制由此所引发的财政利益,保护儿童的安全与权利。也从另一面揭示出,长久以来国际领养出现过财政利益纠纷,引发过儿童跨境走私的人权践踏事件

这份协定于年在全球最大领养国美国生效,成为全球国际领养的重大事件。虽然韩国儿童的IR-3签证资格直到年才能获得。但是从起,美国便启动了比IR-3签证更加严苛的“海牙规则HagueProcess”。这份协定于年在全球最大领养国美国生效,成为全球国际领养的重大事件。虽然韩国儿童的IR-3签证资格直到年才能获得。但是从起,美国便启动了比IR-3签证更加严苛的“海牙规则HagueProcess”。自年海牙公约成立,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未遵循海牙程序的领养在保护儿童安全和权利方面存在危险。因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很长一段时间都在敦促韩国批准该公约

根据年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国际领养统计数据显示,美国当年从91个国家领养了名儿童。这91个国家里,领养超过名以上的国家有12个。其中未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有6个。分别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乌干达、乌克兰、还有韩国。其中,韩国领养儿童数量位列第三。整体排名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名、乌克兰名、韩国名、乌干达名、埃塞俄比亚名、尼日利亚名。

韩国不负责任的领养程序中,按此程序收养的儿童是最大受害者。最突显这种迫害的案例便是日益严峻的领养者驱逐事件。假如没有达到那样的程度,我们可能永远无法想象那座冰山的一角

04

如果想要摆脱“韩国儿童超市”的恶名......

年,一个出生只有18天的韩国婴儿,在美国机场入境时被拦下。美国夫妇试图不以领养儿童签证(IR-3,IR-4),而是通过探亲免签计划(VWP)将孩子进入美国。这一动作被美国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ofHomelandSecurity)阻止。考虑到新生儿情况,虽然暂时同意入境,但要求自称为养父母的美国夫妇与之分开

事件全貌是这样。韩国的一家保护机构里,未婚妈妈诞下孩子。在从生母那里仅得到“亲权放弃保证书”后,他们便开始接手。打算将孩子带到美国但却东窗事发。牵线介绍领养的韩国未婚妈妈关联机构负责人与美国夫妇委托律师,他们自己认为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

实际上,在韩国将孩子带离仁川机场的过程不存在任何问题,问题出现在美国机场。入境受阻的美国养父母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受保护的孩子。但是美国国土安全部长官向对方指出。为保护韩美两国间发生非法行为里,成为“无监护人的难民儿童”的儿童。会向韩国政府通报这一事实

随后,通过美国政府得知此事的韩国政府,将此次案例定义为“非法领养”。并介入进美国国内诉讼环节。最终,孩子被送还到韩国,接受韩国国内领养

即便是在国际领养相关丑闻频发的美国,这件事也意外引起当地媒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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